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自《慈善法》实施以来,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和金融手段融合创新的模式,已经成为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截止2022 年7 月底,慈善信托备案908 单,财产规模共计42.03 亿。慈善信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但是与每年近2000 亿的社会捐赠体量相比,慈善信托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当务之急,是要构建“政府主导、金融机构主体、慈善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多元共治的慈善信托事业共同体,不断推进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大政府对慈善信托的政策支持力度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 )和《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实施后,关于慈善信托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增加。目前,深圳市、北京市、宁波市、江苏省、山东省、广东省先后出台了慈善信托管理(或备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当然,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均出台于2019年之前。近年来,随着第三次分配持续升温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启动,慈善信托获得了更多关注。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正式颁布,明确要求“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2021年7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要“全面打造‘善行浙江’”,其中明确“大力发展慈善信托,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公益慈善组织设立信托专户,对慈善信托给予政策支持”。截至2022年7月31日,杭州市共备案慈善信托147单,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为11.63亿元。备案单数和财产规模分别占全国16.2%和27.7%。杭州作为浙江省乃至全国慈善事业的先锋,在慈善信托制度创新发展方面承担着探路者的角色。2022年3月15日,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信托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打响了慈善信托改革的第一枪。当然,在慈善信托制度建设方面,包括浙江在内的诸多省市仍处于起步阶段,比如股权、不动产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尚未破题。因此,我省更要借助《慈善法》修订和第三次分配契机,加大慈善信托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出台慈善信托的支持性政策。 二、发挥金融机构在慈善信托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在慈善信托事业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一方面要发挥民政部门和银监会、财政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的主体作用。慈善信托具有天然的慈善基因,似乎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托的当然主体。其实不然,在现阶段,慈善信托的主体应该是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首先,慈善信托是信托业发展的新增长点。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设置了过渡期。2022年1月1日起,资管新规正式施行,资金信托产品全面执行净值化管理。与此同时,信托资产规模余额也从2017年底26.25万亿元历史高点降低到2021年底的20.55万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同期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和慈善信托财产规模不降反升,2021年底,家族信托存续规模约为3494.81亿元,比2020年增长约30%;2021年新设慈善信托5.71亿元,比上年增加32.48%,财产总规模近40亿元。虽然相对于庞大的信托行业,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国内各信托公司大都把慈善信托作为新的增长点,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融合发展的新模式。目前,全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大多设置了慈善信托部门或相关部门。其次,信托公司和各大行的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了大量高净值人群的资源,在推进慈善信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据招商银行测算,我国高净值人士(262万人)2021年总财富84万亿元,过去两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15%。据中国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调研(2020年),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构成大体为:实业经营者73.33%,金融投资者12.95%,高工薪人群8.20%,财富继承者5.52%。可见我国现有财富人群主要是数千万民营企业家。只要宣传得当,在财富传承过程中,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结合新模式可能会成为高净值群体的选择。而相对于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在把高净值客户导入慈善信托方面优势明显。再者,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慈善信托的热情在增加。近两年,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对慈善信托的关注度增长明显。一方面,信托公司、银行业私人银行部门等与政府主管部门、慈善组织的接触日益增多,比如,在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主导的“慈善信托政策和实务宣讲推介活动”中,杭州工商信托、中建投信托、浙商金汇信托和万向信托等浙江4家信托公司均有参与,并与慈善组织积极互动。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在社会需求和银监会的考核要求下,也纷纷设置了慈善信托部门或相关部门。 三、促进慈善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慈善信托事业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慈善信托的铁三角。在慈善信托中,慈善组织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托人,还可以是公益慈善项目的具体执行人。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可以为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作为执行人,也可向委托人穿透开票。当然,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架构中最难以替代的角色还是慈善项目的执行人。所谓“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信托公司在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是行家里手,而慈善组织的优势在于慈善项目的设计与高效执行。因此,在慈善信托架构中,必须要发挥好慈善组织的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7月底,全国慈善组织数量已达10687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2565家。据统计,截止2021年底,全国仅有64家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同样,也只有极少数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信托执行人。换言之,大量的慈善组织尚未有任何承接慈善信托的经验或经历。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参与方面还有较大的成长空间。除了慈善组织的参与外,公众也要积极参与慈善信托事业。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既要注重吸引高净值收入群体的参与,也要注重引导普通大众广泛参与。“人人心怀慈善,人人参与慈善”是新时代慈善、现代慈善的重要特征。慈善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透明、高效、持久,资金可大可小,设置时间可长可短,委托人可以参与慈善项目的管理。这些特征有助于人人慈善、人人公益理念的践行。当然,由于慈善信托的宣传、税收优惠制度等还不到位,慈善文化培育还有待时日,目前公众参与慈善信托的热情尚不高,这就更需要强化制度建设、加强信托文化宣传,不断推进公众参与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
(本文刊登于《浙江慈善》2022年第七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