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要让慈善在每一位有需求的人身边
来源: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 作者:杨建华 发布时间:2021-10-26

共同富裕要让慈善在每一位有需求的人身边


浙江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行业监督委员会主任 杨建华

慈善是推进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一条重要路径

高水平全面小康建成之后的共同富裕应该是经济发达,保障完善,发展均衡,公平正义,城乡居民生活丰裕、精神富有。共同富裕的基础与前提是富裕,而且应是高水平、高质量的富裕,离开了这个基础与前提,那就没有共同富裕。浙江要打造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我以为,衡量共同富裕而实现程度有四个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指标。第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目前发达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普遍超过3 万美元,浙江是1.6 万美元。第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目前发达国家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致在3 万美元左右,2020 年,浙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397 元,其中城镇居民为62699 元,农村居民为31930 元。第三,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社会主体。日本社会有一句流行语就是一亿日本尽中流,美国中等收入群体占80%以上。美国中产收入大致在4.1-13.2 万美元区间。第四,基尼系数在0.37 左右。慈善是收入的第三次分配重要方式,是人们基于其内在的道德动机自发、自愿的善举。它可以帮助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

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是“爱”的意思。许慎《说文解字》:“慈,爱也”。慈亦为爱之深也。“善”的本义是“吉祥,美好”。老子说他有三宝,第一宝就是慈。慈善是人性的一树繁花。英国哲学家休谟说,慈善是对于所爱的人的幸福的一种欲望和对他的苦难的一种厌恶。(《人性论》下册415-416 页,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鳏寡孤独相周恤,疾病困苦相扶持。慈善是通过救济、援助或者捐赠等手段来扶弱济贫、解困纾难的爱心行动,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慈善是一个标杆、一面旗帜、一种导向,呼唤着全社会的良知与向善力量的迸发,引领社会向善,推动社会更加文明。

浙江慈善事业近年获得长足发展,也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如长兴县探索建设“造血型”扶贫慈善孵化基地,使扶贫对象从“受助”转为“自助”。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而生的网络捐赠正成为浙江人慈善义举的全新方式。互联网已经成为浙江民间慈善募捐的重要技术平台。如阿里巴巴的公益平台借助淘宝与支付宝等平台的用户积极开展公益活动,绿色森林、小项目援助等。马云基金会“乡村教师计划”、传化基金会“传化·安心驿站”等品牌项目除传统的经济扶贫济困外,更加关注困境人群的发展性助扶。这对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我省慈善组织数量与实力都还无法满足民众对慈善救助的需求

我省登记的民间慈善组织数量虽在全国排名靠前,但每10 万人慈善组织数量仅1.6 家,较北京市每10 万人慈善组织3.78 家相距较远。慈善组织募集、运营规模偏小。如温州是全国民政综合改革试点区,但全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仅83 家,慈善资金达1000 万元以上的组织不足十家。湖州的慈善组织登记仅24 家,每年慈善资金仅2 亿元上下。我省民间慈善组织实力不够强,无法满足社会对慈善救助的需求。目前,我省低收入(指低保、低保边缘)农户60.9 万户,低收入人数101.4 万人,其中因病致贫农户有24.45 万户,因病致贫农民43.3 万人,分别占低收入农户数、低收入人数的40.15%、42.69%。缙云有位复员军人,当过14 年村支书,但因大病于2018 年去世,享受医疗报销及政府各种救助21 万元,但仍欠外债11 万元。其年老妻子实在无力偿还这笔外债,救助制度已经穷尽,而慈善不知在哪?

浙江慈善供给与需求信息不对称,民间慈善组织规模小,资金紧缺,慈善只能多偏向日常慰问,而百姓更急需的社会慈善救助较少。慈善活动与项目同质化严重,如较集中于助学助老。一些民间慈善组织定位不准。慈善救助精准性不高。资金、人才短缺,内生动力不足。

很多民间慈善组织缺少资金,捐助渠道不多,没有足够的筹资能力和相对固定的善款来源。民间慈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种:个人捐资、企业捐赠、从基金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其中,单纯依靠个人捐资的多处于“朝不保夕”的状况,持续运作很难得到保障。不少民间慈善组织虽然能够得到企业捐助,但因难以实现民政注册,遇到“身份”的尴尬。这些公益组织接受捐款和捐物时,企业和个人不敢与其开展深入合作。有的组织筹款是利用自己朋友圈,即理事会成员。这样慈善组织规模也很难做大。社会对民间慈善组织捐赠不多,公益服务收费,社会又不接受。由于缺少资金,行政经费短缺,办公地点无法固定,养不起工作人员,如会计、出纳,难以拿出足够的资金来聘请专业管理人员,无法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导致组织运行效率低下。还面临着财务管理、信任危机等。

慈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慈善法》及配套法规对公益慈善机构内部治理规范、财务能力、机构公信力等都有很高的要求,需要的手续也较繁琐,限制了慈善组织认定的积极性。目前许多机构只愿意登记为社会团体,不愿认定为慈善组织。一些企业基金会希望能转向公募基金,但现有法律对基金会能否向公募基金转型操作细则不是很明确。目前法律对捐赠人权利保障与服务不够。慈善资金应免税,目前还没完全突破。非货币捐赠税收优惠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零散出台,制约了公众特别是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繁琐,对社会捐赠并没有给到足够的税收减免优惠,抵税不高,激励不大,企业捐赠没有相应的鼓励。民间慈善救援组织实施救援及捐赠物资,高速公路对慈善捐赠物资及慈善救援通行费还没有完全实行减免规定,不利于其顺利实施慈善项目与慈善救援活动。

探索促进民间慈善组织更快发展机制,让慈善就在每位有需求的人身边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完善慈善登记管理、捐赠激励、财税优惠等制度,降低慈善组织登记注册门槛,优化服务职能,促进民间慈善组织自主成长。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从事慈善事业,设立慈善基金或公益慈善平台,打造企业慈善文化。民间慈善组织主动扩大与企业合作,争取企业支持,增强可持续化能力。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运行机制,加大对公益慈善购买服务力度,提高购买公益慈善服务份额,借助招标、委托代理等形式, 将适合慈善组织运作的部分事务转移给有资质的民间慈善组织。

加强对民间慈善组织培育引导,调动公益性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间社会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认定的积极性。完善并落实慈善捐赠税收减免相关政策,在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实物捐赠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税率优惠等政策支持,简化税收优惠程序,完善间接捐款与捐赠额度不大的捐赠者优惠扶持政策,以进一步扩大慈善者数量,让更多人成为慈善行为主体。

充分尊重民间慈善组织的自主性与创造性,改变监管过度、过严问题,对民间慈善组织具体项目、活动给予相应支持,为民间慈善组织提供一个宽松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制度创新,明确公益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标准,对有意愿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间机构,应给予鼓励与帮助。对规模较小的民间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可主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在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开展等方面给予必要扶持。

打通慈善募集和救助的“末梢神经”,实现“捐在基层,用在基层,互助共济”。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村居慈善站点、慈善超市、爱心超市,将慈善向乡镇、社区延伸,以更加贴近基层,为群众提供便利、快捷慈善服务。加大对公益慈善购买服务力度,提高购买公益慈善服务份额。鼓励发展基层民间慈善组织,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慈善信息及因病致贫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将各类慈善公益服务组织与那些需要帮扶救助的对象纳入平台,建立相应慈善帮扶救助应答机制,实现救助信息共享,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各类专项慈善基金,提供及时有效精准救助,让慈善就在每位需要帮扶救助的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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